(2017)皖0321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雪飞与高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飞,高哲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096号原告:赵雪飞,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高哲,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赵雪飞与被告高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雪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飞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雪飞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