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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雪飞与高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飞,高哲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096号原告:赵雪飞,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高哲,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赵雪飞与被告高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雪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飞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雪飞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