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清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宁高向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乐山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高,乐山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清申2号申请人:宁高,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中山路。被申请人:乐山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杨学琴。2017年8月2日,宁高以乐山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被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乐山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强制清算。本院查明,乐山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1年7月17日以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于2001年7月26日作出(2001)乐中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乐山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破产,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乐山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属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人宁高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于法不符,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宁高对乐山市兴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闵兴俊审判员 肖 沣审判员 周亲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