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付云贵与李建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云贵,李建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付云贵被执行人李建豪。付云贵与李建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9日作出的(2013)晋马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云贵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故中止执行。2017年7月31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云贵与被执行人李建豪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建豪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付云贵2594**.96元为清,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付云贵自愿放弃且承担本案执行费3338.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马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振刚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