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与被告陈海旭、陈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陈海旭,陈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808号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横二街**号。负责人王向东。委托代理人林蕾蕾,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1号28栋1单元202号,系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员工。被告陈海旭,男,藏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县朴头乡朴头村***号。被告陈永红,女,藏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县朴头乡朴头村***号。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与被告陈海旭、陈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界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采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