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5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惠娜、郑荆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惠娜,郑荆珠,天津市阳光新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惠娜,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荆珠,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阳光新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玉峰花园底商40号。法定代表人:赵艳华,系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张惠娜因与被上诉人郑荆珠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阳光新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惠娜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惠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惠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上诉人张惠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