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瑞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北路473号。主要负责人:杜朝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华,男,该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瑞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来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瑞坡,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瑞坡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划拨了被执行人张瑞坡存款2508.02元;依法在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号机动车;依法在高唐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轮候查封了山东洁宇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宗,登记证明号为2012-1272号;依法在高唐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轮候查封了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一宗,登记证明号为2012-1305-1号。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剩余金额1997491.98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可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