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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铁球布业与秦开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铁球布业,秦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铁球布业。被执行人秦开春,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铁球布业与被执行人秦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铁球布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秦开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笔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