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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莘县十八里铺镇大常庄村民委员会与常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十八里铺镇大常庄村民委员会,常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194号原告:莘县十八里铺镇大常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十八里铺镇大常庄村。法定代表人:常宪中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豪,莘县莘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男,1968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原告山莘县十八里铺镇大常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常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双方欲寻求其���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十八里铺镇大常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莘县十八里铺镇大常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