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继芳与赵修波、慈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芳,赵修波,慈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386号原告:王继芳,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欣,女,木兰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修波,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木兰县。被告:慈振荣,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芳与被告赵修波、慈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继芳负担。审判员 韩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