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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秋卫与被执行人交城县瀚森铸钢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秋卫,交城县瀚森铸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双秋卫,男,汉,1970年7月13日生,交城县人。被执行人交城县瀚森铸钢厂法定代表人苏永红。本院在执行双秋卫与交城县瀚森铸钢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交城县瀚森铸钢厂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2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