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柳州市紫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柳州市紫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加财,黄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5号兆安现代城54、55号楼一、二层。负责人:王健,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柳州市紫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第一幢五层26室。法定代表人:黄加财。被执行人:黄加财,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黄银玲,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柳州市紫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加财、黄银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2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建华审判员 :陶柳南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慧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