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冯秀垄、靳江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垄,靳江伟,冯××,胡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冯秀垄,女,汉族,1976年9月4日生,,住商水县。申请执行人靳江伟,男,汉族,1978年2月25日生,,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冯××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生,,住商水县。被执行人胡海军,男,汉族,1972年8月1日生,,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冯秀垄、靳江伟与冯健康、胡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冯秀垄、靳江伟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62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同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