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与张掖市恒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张掖市恒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915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地址甘州区登记证小河集镇,联系方式155XX****XX法定代表人张敬善。被执行人张掖市恒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梁家墩镇刘家沟村九社,联系方式132XX****XX法定代表人金亚军。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6-1050调解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