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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1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学斌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斌,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049号之一原告:王学斌,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峰,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初雨林,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XX强,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学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韬,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斌与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学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69元,由原告王学斌负担。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晓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