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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与王某3、时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时某,王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143号原告:王某1,男,2000年3月2日,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兼王某1之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时某,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某3,女,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2、王某1与被告时某、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2、王某1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2、王某1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2、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2、王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