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赤峰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凯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某1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清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1,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2,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职工。(与田某1系父子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赤峰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某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终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田某1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华海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1、华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田某1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413元,减半收取8706.5元,由田某1负担;二审华海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7413元,减半收取8706.5元,由华海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国辉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阿梨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