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正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正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国华,李彩华,李晋文,秦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14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163号地下、阁楼。法定代表人:杜广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正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萝峰坑围北街六巷14号205房。法定代表人:张敬华。被执行人:广州中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骏功路16号自编2栋首层。法定代表人:张敬华。被执行人:庄国华,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李彩华,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李晋文,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秦洪艳,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正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国华、李彩华、李晋文、秦洪艳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42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正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岳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