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树成、甄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成,甄财,牛保臣,涿鹿华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涞源县,证件号码132424196602045718。申请执行人甄财,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证件号码132424197109115510。申请执行人牛保臣,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证件号码132421196710022370。被执行人涿鹿华钰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涿鹿。王树成、甄财、牛保臣与涿鹿华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6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涿鹿华钰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树成、甄财、牛保臣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涿鹿华钰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涿鹿华钰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树成、甄财、牛保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涿鹿华钰矿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树成、甄财、牛保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玉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