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武志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武志杰,杜艳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5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8679505。法定代表人:温超。经理。被执行人武志杰,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杜艳合,女,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志杰、杜艳合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