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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玉栋与程利、衡水陆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栋,程利,衡水陆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670号原告:袁玉栋,男,200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县。法定代理人:袁某,1966年12月19日出生,原告父亲。被告:程利,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衡水陆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原告袁玉栋诉被告程利、衡水陆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玉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衡水陆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T×××××号牵引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000元)。原告袁玉栋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衡水陆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T×××××号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佳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