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9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邵洪与罗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邵洪,罗菜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91民初71号原告:刘邵洪,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菜元,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原告刘邵洪与被告罗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邵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邵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邵洪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刘邵洪负担。审 判 长  邓建国审 判 员  朱彩红人民陪审员  熊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丽琴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