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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吉刚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刚,王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223号被执行人:崔美军,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崔美军犯盗窃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1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于筱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