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尚建设与吕北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957号原告:尚建设,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臣勇,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吕北大,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尚建设与被告吕北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尚建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尚建设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