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苏某1与宕昌县城关第一小学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1,宕昌县城关第一小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1,男,194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宕昌县宣传部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2,男,汉族,系上诉人次子,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陇南师专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宕昌县城关第一小学。住所地宕昌县城关镇旧城街***号。法定代表人:尹某,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某,任该校副校长。上诉人苏某1因与被上诉人宕昌县城关一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宕昌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庞红霞审判员 贾丽萍审判员 牟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方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