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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长彦与乔文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彦,乔文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9民终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彦,男,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秀,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文柱,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大库狄村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石峰,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库狄村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参与诉讼。上诉人李长彦因与被上诉人乔文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本案一审原告在收到仲裁裁决结果后,其起诉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李静伟是否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给予农村承包土地优待的人员?如符合优待条件,涉案土地是否属于保留范围?双方均主张争议土地植补款由己方领取,事实到底如何?行政机关依据该案仲裁裁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民事判决否定仲裁裁决,依据是什么?以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长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王俊玲审判员李妍审判员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