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胡某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丁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刑初29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辩护人孙畅,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女,1994年4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忠喜,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胡某、丁某、沈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景文、王义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孙畅、被告人胡某、沈某、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王忠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伙同丁某、沈某、胡某在哈尔滨事先密谋来到海拉尔用手机微信聊天软件,利用沈某勾引男性性交,待性交后实施抢劫。2017年3月18日21时,被害人黄某使用手机微信聊天软件加沈某为好友,陈某、沈某用聊天方式,以黄某与沈某性交为诱饵把黄某约到陈某等人入住的×××家庭宾馆内,黄某进屋后不久,陈某、胡某、丁某冲进屋里,由胡某假扮沈某恋人,陈某、胡某殴打被害人黄某,丁某用手机同步录像,并胁迫黄某讲出随身携带的两张银行卡密码,由丁某、沈某持黄某两张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取走黄某卡内5200元人民币后,返回家庭宾馆放走被害人。事后沈某、胡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陈某与丁某分得赃款3200元。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丁某、沈某被海拉尔公安分局传唤到案,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胡某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陈某、胡某、丁某、沈某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胡某、丁某、沈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不认为是抢劫罪被告人陈某、丁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丁某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小,应系从犯。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伙同丁某、沈某、胡某在哈尔滨事先密谋来到海拉尔用手机微信聊天软件,利用沈某勾引男性性交,待性交后实施抢劫。2017年3月18日21时,被害人黄某使用手机微信聊天软件加沈某为好友,陈某、沈某用聊天方式,以黄某与沈某性交为诱饵把黄某约到陈某等人入住的×××家庭宾馆内,黄某进屋后不久,陈某、胡某、丁某冲进屋里,由胡某假扮沈某恋人,陈某、胡某殴打被害人黄某,丁某用手机同步录像,并胁迫黄某讲出随身携带的两张银行卡密码,由丁某、沈某持黄某两张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取走黄某卡内5200元人民币后,返回家庭宾馆放走被害人。事后沈某、胡某各分得赃款1000元,陈某与丁某分得赃款32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丁某、沈某于2017年3月19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传唤到案,被告人胡某于2017年4月1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立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胡某、丁某、沈某自然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丁某、沈某于2017年3月19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传唤到案,被告人胡某于2017年4月1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民警抓获归案。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20时许,通过微信添加一个微信名叫”无言”的女子,我说约吗,对方说你就来我这吧,我就打车去了,我走进小区一个一楼亮着灯,有一个女子在敲窗户,我就进屋了。她冲完澡让我脱衣服,我就听见开门声,进来两男一女,这两个男子就上来拳打脚踢我,那个女的拿手机给我录视频,对方问我给多少钱,我说我兜里就200元现金,还有一张信用卡能取现金,我告诉对方密码,跟他们一起进来的女子去取的钱,这个女子回来说就取出来5000元钱。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黄某辨认出对其实施抢劫的陈某、丁某、沈某、胡某。丁某、沈某辨认出在ATM机取钱的人为其本人。6、信用卡、牡丹灵通卡交易明细,证实黄某信用卡于2017年3月18日21时49分至21时56分,交易金额5000元。牡丹灵通卡于2017年3月18日交易金额200元。7、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所抢劫的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8、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陈某、丁某、沈某、胡某作案全部过程。9、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晚上21时许,在×××日租房,沈某用微信搜到一个男子,那个男子说想和沈某见面,沈某就将位置发给了这个男子,我们商量好这个男子进去后要和沈某发生性关系时就进去捉奸,这个男子进去半天,我和丁某、胡某就冲进去了,我和胡某对陌生男子实施殴打,丁某用手机录像。进屋后对陌生男子实施殴打和录像就是为了向男子要钱,这个男子给了我们5200元钱。10、被告人沈某供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晚上8点多,在×××家庭宾馆内,和陈某、胡某、丁某抢了一名男子的钱,被抢的男子我不认识,是我通过手机微信软件附近的人认识的。11、被告人丁某供述,证实陈某、胡某、丁某、沈某在一起商量让沈某跟胡某装成情侣关系,之后她在微信上跟别人聊天,把人约来假装要发生性关系,等这个男子脱光衣服后我们再进来,陈某和胡某对这个人威胁和打骂,我在旁边录像,然后逼对方把钱给我们。2017年3月18日到海拉尔作案,抢了5200元钱。12、被告人胡某供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晚上9点至10点,和陈某、丁某、沈某来海拉尔在预先租好的一个日租房里,和陈某与丁某将一名男子堵在屋内,和陈某打了这名男子,从这名男子的银行卡内拿了5200元钱。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某、沈某、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后证实,被告人陈某等人将被害人黄某控制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房间内,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迫使黄某交出财物,可见陈某等人系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数额、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旭人民陪审员  魏景文人民陪审员  王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文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