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怀汕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怀汕贸易有限公司,姜方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4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桂林怀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姜方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林怀汕贸易有限公司、姜方首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桂林怀汕贸易有限公司、姜方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功建审 判 员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