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历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风尚精品超市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历荣,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风尚精品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561号申请执行人陈历荣,男。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风尚精品超市。申请执行人陈历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风尚精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红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风尚精品超市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170.2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五十八日书记员 古幸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