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宝宝、徐进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宝,徐进进,厦门市灌口镇李林村村民委员会,厦门市灌口镇李林村中仑社第十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宝,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申请执行人:徐进进,女,汉族,1992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李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顶许村。代表人:杜文忠,村主任。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李林村中仑社第十小组,住所地厦门市灌口镇李林村中仑社第十小组。代表人:周志勇,小组长。申请执行人李宝宝、徐进进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李林村村民委员会、厦门市灌口镇李林村中仑社第十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李林村村民委员会、厦门市灌口镇李林村中仑社第十小组价值人民币207635.9元(包括本金204074.9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和执行费2961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柯俊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