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密云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霞,北京市密云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9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霞,女,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密云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怀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柏,男,北京市密云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安全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振合,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上诉人王玉霞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中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被上诉人卫生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柏、席振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平安北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霞上诉请求:1.卫生中心、平安北分赔偿王玉霞误工费22736.56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卫生中心、平安北分承担。事实和理由:误工期限没有争议,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王玉霞长期从事家电销售工作,在大中电器负责TCL公司、格力公司的空调销售工作,按月领取劳务报酬,其中在TCL公司的月平均工资为2646元,格力公司月平均工资为3038.14元,自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已误工4个月。一审中,王玉霞提交了TCL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建设银行工资流水明细以证明王玉霞在TCL公司的误工损失,该证明目的得到法院支持;王玉霞还提交了一份交通银行工资流水明细、税收完税证明以证明其在格力公司的误工损失,但一审法院没有采信王玉霞的主张,庭后王玉霞欲提交大中电器主任出具的情况说明一审法院也没有接收。王玉霞认为,格力公司不出具相关证明是该公司的行为,此不利后果不能让劳动者承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看出王玉霞确认误工损失。卫生中心辩称,不同意王玉霞的上诉请求。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平安北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王玉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卫生中心、平安北分给付王玉霞医疗费4046.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6704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2736.5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50元、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300元,共计51837.49元;诉讼费由卫生中心、平安北分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18日8时30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季庄村南口,肖向金驾驶环卫作业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王玉霞骑电动车有西向东倒车,环卫作业车右后部与电动车左侧接触,造成电动车损坏,王玉霞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认定:肖向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王玉霞被送至北京市密云区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足舟骨骨折,医嘱回家休息,定期复查。2016年10月12日因左足开放性感染入院治疗,共住院40天。王玉霞共花费医疗费29445.27元,其中王玉霞支付4046.93元,卫生中心垫付20000元住院押金、肇事司机垫付了5398.34元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6970元,卫生中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卫生中心及肇事司机垫付的费用未包含在王玉霞的诉讼请求中。环卫作业车(×××)系卫生中心所有,肖向金系该卫生中心的员工。该事故车辆在平安北分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王玉霞主张的医疗费,一审法院凭医疗费票据予以核定。王玉霞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合理,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玉霞主张的营养费数额过高,一审法院根据住院天数予以酌定。王玉霞主张的护理费,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卫生中心垫付,住院期间的医嘱中未要求两人护理,出院后亦未有护理的医嘱,故王玉霞要求的护理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玉霞主张的误工费,一审法院依据医嘱确定误工期为四个月;王玉霞系TCL空调北京营销中心(以下简称TCL公司)和格力公司促销员,王玉霞针对其在TCL公司产生的误工损失一项提交了建设银行工资流水及该公司开具的工资证明及误工证明,王玉霞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王玉霞受伤期间在TCL公司确有误工损失,故对于王玉霞主张的在TCL公司误工所产生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王玉霞提交的上述证据,按照月平均工资乘以四个月扣除其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支持;王玉霞针对其在格力公司的误工损失仅提交了交通银行的工资流水,并未提交误工证明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玉霞称误工期间其所在卖场的其他员工帮助其促销商品,其所发工资均转发给帮工人的诉称意见,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王玉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精神严重受损,且未构成伤残,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玉霞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系王玉霞伤情导致肢体活动受限所需的必要支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玉霞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一审法院根据王玉霞复查的次数予以酌定。王玉霞主张的财产损失,系王玉霞电动车损坏所致,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电动车有损坏,保险公司未对电动车定损,王玉霞也未提供修理电动车的票据,故财产损失一审法院予以酌定。卫生中心以及肇事司机垫付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一审法院依据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费发票予以核定,计算至赔偿总额中,再予以扣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平安北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王玉霞医疗费一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五百五十元、护理费六千九百七十元、误工费九千九百四十四元、交通费七百元、财产损失三百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王玉霞医疗费一万九千四百四十五元二角七分元、营养费一千二百元、住院伙食补助四千元,以上共计五万三千一百零九元二角七分(其中,卫生中心及其司机肖向金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扣除案件受理费后共计三万二千一百零九元三角四分,由平安北分直接给付卫生中心)。二、驳回王玉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王玉霞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1.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物美鼓楼店联营店出具的证明,证明发放至王玉霞银行卡中的工资均为店里其他工作人员销售的收入;证据2.北京合讯桥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收入明细,证明王玉霞与该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以及王玉霞的月平均工资、误工费情况。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质证,卫生中心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问题,该证据虽加盖有出证人公章但并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字或盖章,且印章系销售专用章,该印章的用途与证明内容明显不符,从证据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在证据形式上并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字或盖章,且王玉霞亦未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予以证实,而王玉霞在庭审中对于月平均工资的陈述与该证明的内容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误工费的数额如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导致误工期间所遭受的收入损失。误工费的主张应遵从实事求是原则,结合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王玉霞提出其在大中电器工作期间同时担任TCL空调及格力空调的促销员,误工费的计算应以上述期间的销售收入为依据的主张,其针对销售格力空调的减少的收入提交了银行的交易记录,在二审审理期间又进一步提供了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物美鼓楼店联营店出具的证明以及北京合讯桥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收入明细,但鉴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无法采信,且根据银行交易明细记载其在受伤期间所在单位并未停发其工资,也就是说王玉霞在治疗和休养期间其工资收入并未减少,不存在误工损失。根据损害填补原则,王玉霞不能因此次事故获得额外的利益,故对于王玉霞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玉霞表示误工期间其所在卖场的其他员工帮助其促销商品,其所发工资均转发给帮工人的诉称意见,在一审审理期间及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王玉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8元,由王玉霞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金园园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高赫男书 记 员 杜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