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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天与张安宏、张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天,张安宏,张红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532号原告:梁天,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张安宏,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张红兵,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朱村村前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天与被告张安宏、张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天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天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天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张世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