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来国与马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国,马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民初2367号原告:李来国,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马圆圆,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珍珠街63号县,原告李来国与被告马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来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圆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来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1日向原告融资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12000元,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后被告偿还原告66000元,扣除两个月的利息及42000元本金,尚有258000元被告未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贵院。被告马圆圆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6月13日、6月15日李来国通过银行转账给马园园140000元、95000元、65000元。2016年6月1日马园园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李来国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期限壹个月,到期给付利息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特此证明。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该借条中注明:已还伍万元。借款人马园园。庭审中李来国认可马园园共计偿还66000元,扣除两个月利息24000元,本金尚欠258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园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被告马园园应该按照借条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故扣除两个月的利息,被告马圆圆应该偿还原告李来国剩余本金2580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该债务偿清完毕之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园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来国258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被告马园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茹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