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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331易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3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群,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2017年1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易群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由长江路同丰路路口出发,行驶至昆山市虹桥路1236号厂区门前���段后驶入该厂区并与人发生纠纷,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易群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100ml。被告人易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易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接处警综合单,证人闫某、于某、常某、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抓拍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资格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易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群犯危险���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