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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5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伊宁市帕尔郎牛羊肉经销部与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俄德嫚酒吧主题火锅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帕尔郎牛羊肉经销部,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俄德嫚酒吧主题火锅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02民初5004号原告:伊宁市帕尔郎牛羊肉经销部,经营场所伊宁市。经营者:谢成明,住伊宁市。被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俄德嫚酒吧主题火锅城,经营场所伊宁市。经营者:徐鑫。(未到庭)原告伊宁市帕尔郎牛羊肉经销部诉被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俄德嫚酒吧主题火锅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宁市帕尔郎牛羊肉经销部经营者谢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俄德嫚酒吧主题火锅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1、支付拖欠的货款36733.48元;2、本案索款及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起,被告在我处购买牛羊肉。双方约定每月3号对上一月欠款,且在当月20日付清该欠款。前期被告能够按照约定偿还欠款,但后来被告不能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并以种种理由拖延,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未做��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起,被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俄德嫚酒吧主题火锅城陆续在原告伊宁市帕尔郎牛羊肉经销部赊购牛羊肉等。截止2016年6月15日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36733.48元未付。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又支付2500元货款,余款34233.48至今未付。另查:2017年7月14日原告就本案诉至本院,后因被告同意协商解决而撤诉。由此发生案件受理费359元。上述事实,有欠款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俄德嫚酒吧主题火锅城拖欠原告伊宁市帕尔郎牛羊肉经销部的货款,有被告签字认可的欠款单为证,被告理应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俄德嫚酒吧主题火锅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该行为表明其既放弃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又未履行法定的举证义务,其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俄德嫚酒吧主题火锅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宁市帕尔郎牛羊肉经销部货款34233.48元;二、被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俄德嫚酒吧主题火锅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宁市帕尔郎牛羊肉经销部索款费用359元。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被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俄德嫚酒吧主题火锅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饶思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