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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春喜、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喜,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喜,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杨保凤,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霞,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春喜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春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 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