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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侯毛女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毛,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612号申请执行人侯毛女。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齐稳利,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第十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第十村民小组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第十村民小组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