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良言与刘远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良言,刘远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32号申请执行人胡良言,男,1985年9月19日生。被执行人刘远力,男,1980年2月1日生。关于胡良言与刘远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远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良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对刘远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雅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