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梅大辽、王祖凤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大辽,王祖凤,梅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梅大辽,男,193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申请执行人:王祖凤,女,193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被执行人:梅云海,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申请执行人梅大辽、王祖凤与梅云海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梅大辽、王祖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梅云海给付申请人2016年度赡养费2000元、2017年度赡养费5400元,共计74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梅云海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梅大辽、王祖凤支付人民币74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元、执行费50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昌元审判员 梅 建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