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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颜以洲、叶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以洲,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颜以洲,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委托代理人:吴春娟,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叶伟,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颜以洲与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叶伟履行了2000元,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