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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艳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254号原告:韩艳,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维,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才,北京恒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艳与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254455元变更为10000元的申请。2017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韩艳负担。审 判 员 王隽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