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秦贵朋、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秦贵朋,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黄骅市交通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张立,沈阳路路亨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708号原告:王某1,女,2006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学生,住河北省。法定代理人:王猛,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赵杰,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秦贵朋,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黄骅市交通物流中心,地址: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立,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被告:沈阳路路亨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中国人民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原告王某诉被告秦贵朋、黄骅市交通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张立、沈阳路路亨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立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