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瑞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瑞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378号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金桥大道特1号4楼4007号。法定代表人陈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蕊(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池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瑞安,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瑞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以东、四新北路以南汉阳区十里铺城中村二期改造K10地块一期7栋11层3室房屋。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瑞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以东、四新北路以南汉阳区十里铺城中村二期改造K10地块一期7栋11层3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