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52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佛山市道一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以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驾驶粤X×××××号小型轿车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呈祥路嘉信城市花园二期门口驶出时,因操作不当,误将汽车油门当成刹车,该车与该处门口栏杆发生碰撞后,失控与停在呈祥路路边的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罗某明知群众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调查、勘查,被告人罗某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陈某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被告人罗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61545.21元,并获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人何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及通知书;警情信息;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死亡医学证明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和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求情书、银行回单;抢救记录单、病历;委托书;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案发后明知群众报案,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依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罗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罗紫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