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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7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宫子敬申请诉前保全于焕英房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子敬,王尚科,于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神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7财保23-1号申请人宫子敬,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尚科,男,汉族。被申请人于焕英,女,汉族。申请人宫子敬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尚科、于焕英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7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于焕英所有的位于原平市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