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7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宫子敬申请诉前保全于焕英房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子敬,王尚科,于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神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7财保23-1号申请人宫子敬,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尚科,男,汉族。被申请人于焕英,女,汉族。申请人宫子敬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尚科、于焕英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7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于焕英所有的位于原平市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