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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任志飞诉徐广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飞,徐广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689号原告:任志飞,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蒲县人,住山西省蒲县。被告:徐广耀,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山西三建大厦七楼。负责人:高志刚;职务:总经理。原告任志飞与被告徐广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任志飞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飞撤回对被告徐广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任志飞负担。审判员  冀永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