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辖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健,吴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辖终4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号-56号。法定代表人冉先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陈宗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伦、蒋君元,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熊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红委托代理人:但溶、魏晨,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健、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3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另约定若发生纠纷由贵阳仲裁委员会管辖,故本案应由贵阳仲裁委员会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在卷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年7月16日一审原告(乙方、贷款人)与一审被告熊健(甲方、借款人)签订《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第10.5条中双方就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一审原告(乙方、债权人)分别与一审三被告(甲方、保证人)签订《贵阳银行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两份合同中第十一条均约定若发生争议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管辖条款的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约定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约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一再主张双方另行约定仲裁管辖,却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智审判员 隋凤清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忠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