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曾令勋、李明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勋,李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曾令勋,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李明光,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令勋与被执行人李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5)寻民二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明光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曾令勋欠款人民币61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诉讼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至今,被执行人李明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明光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光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曾令勋到庭约谈,责令申请执行人曾令勋在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明光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曾令勋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明光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赖月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曾宪章书 记 员 李兴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