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863李晓与魏云永、梁龙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魏云永,梁龙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晓,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魏云永,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梁龙彩,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晓与被执行人魏云永、梁龙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02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云永、梁龙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晓借款88000元及利息(以88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195元,由二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魏云永、梁龙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房产、土地无房产土地信息,查询车辆被执行人梁龙彩所有苏C×××××号和C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魏云永的工资账户被本案冻结。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魏云永的工资账户被本案冻结划扣,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