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陆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80号罪犯陆胜,男,汉族,1967年6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宿中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陆胜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陆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陆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陆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