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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晋来、王振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晋来,王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清华、杨厚瑾,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牛晋来,男,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王振海,男,汉族,住介休市。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晋来、王振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介证执字第17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6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证书费22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暂均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介证执字第17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执行证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文和 百度搜索“”